壓力設備指令 PED 2014/68/EU 規範最高容許壓力超過 0.5 bar 的壓力設備進入歐盟市場,設備依危害類別 I 到 IV 選擇符合性評估模組,類別 II 以上必須由公告機構參與;出口美國或指定 ASME 規範的專案,則由 ASME 認可的授權檢驗機構派員檢驗。TÜV AUSTRIA 同時具備 PED 公告機構與 ASME 授權檢驗機構身分,負責設計審查、製造檢驗與發證;博翔科技協助台灣製造商判斷類別、整理文件並擔任聯繫窗口。
- 適用法規
- PED 2014/68/EU、ASME 鍋爐及壓力容器規範(BPVC)
- 適用對象
- 壓力容器、鍋爐、工業管線、安全配件與壓力配件、成套設備製造商
- 評估方式
- 依危害類別 I 到 IV 選擇模組(A、A2、B+D、B+F、G、H、H1 等)
- 執行單位
- TÜV AUSTRIA(PED 公告機構、ASME 授權檢驗機構)
PED 是什麼?哪些台灣壓力設備出口歐盟需要?
PED 是歐盟針對壓力設備的產品法規,全名為 Directive 2014/68/EU,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全面適用。只要設備的最高容許壓力 PS 超過 0.5 bar,並屬於容器、管線、安全配件或壓力配件,原則上就落在 PED 範圍內;由多個壓力設備組成的成套設備(assemblies)也一樣。
PED 的核心邏輯是「風險越高,第三方介入越深」。製造商先依流體種類(第 1 組危險流體或第 2 組其他流體)、流體狀態(氣體或液體)、PS 與容積 V 或管徑 DN,對照指令附錄 II 的圖表判定危害類別 I 到 IV。低於類別 I 門檻的設備屬「良好工程實務」(Article 4(3)),必須安全設計製造,但不可加貼 CE 標誌。
| 危害類別 | 常見模組 | 公告機構角色 |
|---|---|---|
| 類別 I | A(內部生產管制) | 不需公告機構,製造商自行宣告 |
| 類別 II | A2、D1、E1 | 不定期監督檢查,或評估品質系統 |
| 類別 III | B+D、B+F、B+E、B+C2、H | 型式或設計審查,加上品質系統或產品查驗 |
| 類別 IV | B+D、B+F、G、H1 | 設計審查、單件查驗或完整品質保證含設計審查 |
ASME 與 PED 有什麼不同?不能互相取代
ASME 鍋爐及壓力容器規範(BPVC)是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制定的技術規範,被美國各州與加拿大各省法規引用,在部分亞洲與歐洲的油氣專案中也常被業主指定。ASME 認證標誌由製造商取得 ASME 授權證書後使用,而授權證書須經 ASME 與授權檢驗機構(AIA)聯合審查;製造過程中,AIA 的授權檢驗師須在場查核與簽證。
| 比較項目 | PED 2014/68/EU | ASME BPVC |
|---|---|---|
| 性質 | 歐盟強制性產品法規 | 技術規範,由美加地方法規或合約引用 |
| 市場 | 歐盟與歐洲經濟區 | 美國、加拿大,以及指定 ASME 的國際專案 |
| 標誌 | CE 標誌加公告機構識別號碼 | ASME 認證標誌與代號(例如壓力容器常見的 U) |
| 第三方 | 公告機構,依類別與模組介入 | 授權檢驗機構(AIA)與授權檢驗師 |
| 設計依據 | 基本安全要求,可用調和標準(如 EN 13445)推定符合 | 依 ASME 各分冊的計算與製造規則 |
實務上,取得 ASME 認證標誌不代表符合 PED,反之亦然。若同一型設備要同時賣到歐洲與美國,應在設計階段就規劃雙重符合的材料、計算與焊接程序,避免之後重做。
台灣職安法規的危險性設備檢查,和出口驗證是兩件事
在台灣境內使用的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與高壓氣體容器,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所稱的危險性設備。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這些設備須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使用,使用期間還有定期檢查,例如鍋爐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因此,TÜV AUSTRIA 在這個領域對台灣廠商的價值,主要在出口歐盟與美國的符合性評估,以及業主指定國際標準的專案檢驗;國內法定檢查仍依勞動部規定辦理。
TÜV AUSTRIA 的壓力設備服務範圍
PED 設計審查
依模組 B、G、H1 審查應力計算、材料選用與焊接設計是否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與所用標準。
製造檢驗與最終評估
製造過程見證、壓力試驗與最終評估,確認成品與核准的設計一致。
焊接程序與人員認可
PED 類別 II 以上的永久接合程序與焊工資格,須由有能力的第三方認可。
ASME 授權檢驗
以授權檢驗機構身分,執行鍋爐與壓力容器依 ASME 規範的檢驗與產品認證。
成套設備評估
評估由壓力設備、機械與控制元件組成之成套設備的整體安全概念。
在役檢驗
首次運轉、定期外部與內部檢查、壓力試驗,以及以聲發射檢測替代部分水壓試驗的方案。
壓力設備若搭配機械或控制系統出口,通常還涉及機械與電氣安全,可一併參考 CE 認證與產品出口認證 與 功能安全。
PED 符合性評估流程
範圍與類別判定
確認設備是否落入 PED、屬於容器、管線或配件,並依流體與 PS、V 或 DN 判定危害類別。
選擇模組與標準
依類別與生產型態(單件或量產)選擇模組,並決定採用 EN 13445、EN 12952 等調和標準或其他技術依據。
技術文件送審
提交圖面、計算書、材料規格、焊接程序與風險分析,由 TÜV AUSTRIA 進行設計審查或型式檢查。
製造階段檢驗
視模組進行品質系統稽核、製造見證、非破壞檢測紀錄查核與最終壓力試驗。
發證與標示
核發相關證書後,製造商簽署 EU 符合性聲明,並在銘牌加貼 CE 標誌與公告機構識別號碼。
後續維持
品質系統模組有定期監督稽核;設計、材料或製程變更時,須通知公告機構評估是否需要補審。
申請 PED 或 ASME 檢驗要準備哪些文件?
- 設備總圖、零件圖與零件清單(含設計壓力、溫度、容積或管徑)
- 強度計算書(註明依據的標準版本)
- 危害分析或風險評估,說明對應 PED 附錄 I 基本安全要求的方式
- 材料規格與材料證明書(例如依 EN 10204 的 3.1 證明)
- 焊接程序規範(WPS)、程序評定紀錄(WPQR)與焊工資格
- 非破壞檢測程序與檢測人員資格
- 壓力試驗程序與安全配件規格
- 品質管理系統文件(選用模組 D、E、H、H1 時)
- 使用說明書、銘牌圖稿與 EU 符合性聲明草稿
常見的補件原因包括:類別判定所用流體組別錯誤、計算書引用的標準版本與圖面不一致、材料證明書等級不足,以及焊接程序評定範圍未涵蓋實際厚度或材質。
博翔科技如何協助
我們協助台灣製造商在送件前把基礎工作做好:初步判讀設備是否適用 PED、可能的危害類別與模組選項,整理技術文件清單並協助中英文翻譯,擔任與 TÜV AUSTRIA 之間的聯繫窗口,追蹤審查意見與製造檢驗排程。設計審查、檢驗與發證由 TÜV AUSTRIA 執行。
- 送件前的文件盤點與缺漏提醒
- 技術文件與計算書的中英文翻譯與格式整理
- 協調 TÜV AUSTRIA 稽核員或檢驗員的見證時程
- 審查意見的回覆追蹤與補件管理
若想先確認自家設備屬於哪個類別,歡迎 聯絡我們,提供設備型式、介質、壓力與容積即可開始評估。
常見問題
什麼壓力以上的設備要符合 PED?
PED 2014/68/EU 適用於最高容許壓力 PS 超過 0.5 bar 的壓力設備與成套設備。實際是否需要公告機構,還要看流體組別、PS 與容積或管徑對應出的危害類別。低於類別 I 門檻者屬良好工程實務,不可加貼 CE 標誌。
PED 類別 I 的設備可以自己宣告嗎?
可以。類別 I 通常採用模組 A(內部生產管制),由製造商自行完成技術文件並簽署 EU 符合性聲明,不需要公告機構介入。類別 II 以上則必須由公告機構參與評估。
已經有 ASME U stamp,還需要做 PED 嗎?
需要。ASME 與 PED 是兩套獨立的制度,ASME 認證標誌不能當作 PED 的符合性證明。出口歐盟仍須依 PED 完成類別判定、符合性評估並加貼 CE 標誌,但既有的 ASME 設計與製造資料可作為準備文件的基礎。
有 PED 證書的鍋爐,在台灣使用還要檢查嗎?
要。台灣境內使用的鍋爐與第一種壓力容器屬危險性設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須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才能使用,並有定期檢查。PED 證明無法取代國內法定檢查。
PED 審查的費用怎麼估?
影響費用的因素包括危害類別、選擇的模組、設備數量或型式數、設計複雜度、見證檢驗的次數與地點,以及文件完整度。博翔科技可先協助盤點範圍,再向 TÜV AUSTRIA 取得正式報價。
焊接程序一定要由公告機構認可嗎?
依 PED 附錄 I,類別 II、III、IV 設備的永久接合程序與執行人員,須由有能力的第三方認可,可為公告機構或會員國認可的第三方組織。類別 I 則由製造商自行負責。
參考資料
- EUR-Lex:Directive 2014/68/EU(壓力設備指令)
- European Commission: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 TÜV AUSTRIA:Design examination for pressure equipment
- TÜV AUSTRIA:ASME
- TÜV AUSTRIA:Pressure vessel
- TÜV AUSTRIA:Accreditations and Authorizations
- ASME:Authorized Inspection Agency Accreditation
- 勞動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

